最新餐飲行業油煙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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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煙凈化設備公司 發布時間:2017-05-23 15:34 瀏覽: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 18483-2001)》 本標準從2002年1月1日起實施。
全文如下: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飲食業單位油煙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適用范圍
1.2.1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建成區。
1.2.2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排放管理,以及新設立飲食業單位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及其經營期間的油煙排放管理;排放油煙的食品加工單位和非經營性單位內部職工食堂,參照本標準執行。
1.2.3 本標準不適用于居民家庭油煙排放。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 3095一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4554-1993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標準狀態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濃度標準值均為標準狀態下的干煙氣數值。
3.2 油煙 指食物烹任、加工過程中揮發的油脂、有機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產物,統稱為油煙。 3.3 城市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關于城市的定義相同,即: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3.4 飲食業單位 處于同一建筑物內,隸屬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煙灶頭,計為一個飲食業單位。
3.5 無組織排放 未經任何油煙凈化設施凈化的油煙排放。
3.6 油煙去除效率 指油煙經凈化設施處理后,被去除的油煙與凈化之前的油煙的質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 式中:P--油煙去除效率,%;C前--處理設施前的油煙濃度,mg/m3;Q前--處理設施前的排風量,m3/h;C后--處理設施后的油煙濃度,mg/m:;Q后--處理設施后的排風量,m3/h。
4 標準限值
4.1 飲食業單位的油煙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規模分為大、中、小三級;飲食業單位的規模按基準灶頭數劃分,基準灶頭數按灶的總發熱功率或排氣罩灶面投影總面積折算。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為1.1平方米。飲食業單位的規模劃分參數見表1。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 18483-2001)》
表1
飲食業單位的規模劃分 ───────────────────────────────────
規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
基準灶頭數 ≥ 1,<3 ≥3,< 6 ≥6
對應灶頭總功率 1.67,< 5.00 ≥5.00,<10 ≥10
對應排氣罩灶面: 總投影面積(平方米) ≥1.1,< 3.3 ≥3.3,<6.6 ≥6.6 ───────────────────────────────────
4.2 飲食業單位油煙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規定執行。
表2 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 ───────────────────────────────────
規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m3) 2.0
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
5 其它規定
5.1 排放油煙的炊食業單位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證操作期間按要求運行。油煙無組織排放視同超標。
5.2 排氣筒出口段的長度至少應有4.5倍直徑(或當量直徑)的平直管段。
5.3 排氣筒出口朝向應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筑物。油煙排氣筒的高度、位置等具體規定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制定。
5.4 排煙系統應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為稀釋排氣筒中污染物濃度。
5.5 飲食業產生特殊氣味時,參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臭氣濃度指標執行。
6 監測 6.1 采樣位置 采樣位置應優先選擇在垂直管段。應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部位。采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徑處,對矩形煙道,其當量直徑D=2AB/(A十B),式中A、B為邊長。
6.2 采樣點 當排氣管截面積小于0.5平方米時,只測一個點,取動壓中位值處;超過上述截面積時,則按GB/T 16157-1996有關規定進行。
6.3 采樣時間和頻次 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指標體系時,采樣時間應在油煙排放單位正常作業期間,采樣次數為連續采樣5次,每次10min。
6.4 采樣工況 樣品采集應在油煙排放單位作業(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產生油煙的操作)高峰期進行。
6.5 分析結果處理 五次采樣分析結果之間,其中任何一個數據與最大值比較,若該數據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則該數據為無效值,不能參與平均值計算。數據經取舍后,至少有三個數據參與平均值計算。若數據之間不符合上述條件,則需重新采樣。
6.6 監測排放濃度時,應將實測排放濃度折算為基準風量時的排放濃度: c基=c測×Q測/nq基 式中:c基--折算為單個灶頭基準排風量時的排放濃度,mg/m3;Q測--實測排風量,m3/h;c測--實測排放濃度,mg/m3;q基--單個灶頭基準排風量,大、中、小型均為2000m3/h;n--折算的工作灶頭個數。
7 標準實施
7.1 安裝并正常運行符合4.2要求的油煙凈化設施視同達標??h級以上環保部門可視情況需要,對飲食單位油煙排放狀況進行監督監測。
7.2 新老污染源執行同一標準值。本標準實施之日之前已開業的飲食業單位或已批準設立的飲食業單位為現有飲食業單位,未達標的應限期達標排放。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批準設立的飲食業單位為新飲食業單位,應按“三同時”要求執行本標準。
7.3 油煙凈化設施須經國家認可的單位檢測合格才能安裝使用。
7.4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附錄A 飲食業油煙采樣方法及分析方法 金屬濾筒吸收和紅外分光光度法測定油煙的采樣及分析方法
附錄B 油煙采樣器技術規范
測量精度:士0.02mg/m3
重現性:CV%≤1.8
工作溫度范圍:0-100攝氏度
油煙采集效率:≥95%
外型尺寸:濾筒長度56.00士0.05mm
濾簡直徑17.00土0.05mm
電源電壓:220V。
附錄C 油煙去除效率的測定方法
(1)安裝在油煙排煙管道中的油煙凈化設施,通過同時測定凈化前后油煙排放濃度與風量即可按標準正文3.6中公式計算油煙去除效率。
(2)安裝在排煙罩上凈化設施,則需在進行效率測試前,確定一個穩定的抽煙發生源,然后測定安裝與不安裝凈化設施時的油煙排放濃度與風量,再按標準正文3.6中公式計算油煙去除效率。
贛發改收費字[2007]1762號
省環保局: 你局“關于申請修訂《江西省環境監測系統專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函”(贛環財函[2006]14號)收悉。鑒于環境監測項目不斷增加和監測技術不斷更新,環境監測專業服務成本也發生了較大變化,為進一步規范環境監測專業服務收費管理,根據國家環保局、物價局、財政部《關于頒布“環境監測站開展專業服務收費暫行規定”的通知》([88]環監字第085號)和省計委、省財政廳《關于發布2002年江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項目及標準目錄的通知》(贛計收費字[2003]818號)的有關規定,經成本測算并結合我省實際,決定對我省環境監測專業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適當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江西省環境監測專業服務收費標準詳見附件。
本標準適用于我省各級各類環境監測機構接受委托開展的專業技術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本標準規定的收費標準為最高收費標準。其他未列的測試項目,可參考類似的方法標準由環境監測機構與委托方協商確定。
二、各級各類環境監測機構在開展對外監測服務工作時,要堅持雙方自愿的原則,由委托單位向環境監測機構提出正式委托書,并按委托書的要求完成委托監測的任務,方可按此規定的標準收費。不得強制服務并強制收費。
三、對外環境監測服務的范圍包括:
1、各項環境背景值調查及環境質量評價;
2、對外單位或個人委托的樣品分析,固定和流動污染源監測以及污染糾紛、事故仲裁監測;
3、治理工程項目的研究設計及其環境效益分析評價;
4、受有關單位或個人委托承擔環境保護方面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成果轉讓和其他方面的項目;
5、工業污染源成果綜合服務項目,包括污染源檔案、各類技術和研究報告、圖集、數據庫等;
6、提供常規環境監測成果、數據、資料、文圖等。
四、下列情況不得收費:
1、上級下達的例行環境監測工作、污染源監督監測任務;
2、社會公益性服務項目;
3、已明確經費開支渠道的外省市和本省協作進行的科研課題;
4、為下級環境監測單位作技術指導和解決疑難問題;
5、其他明確規定不得收費的項目。
五、各級各類環境監測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環境標準和各類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及標準監測分析方法,并按計量認證的要求保證監測質量。凡違反本通知規定擅自設立或分解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均屬于亂收費行為,委托單位可以拒絕支付費用并舉報,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六、各級各類環境監測機構應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后方可收費,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收費收入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本通知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試行二年。試行期間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給我們,試行期滿后按規定程序重新報批。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制定《江西省環境監測站開展專業服務收費(暫行)標準》的通知”(贛價費字[1992]第174號、贛財綜字[1992]166號)
同時廢止。
附件:
1.收費標準中有關計算單位含義
2.采樣費收費標準
3.樣品測試費收費標準
4.其他相關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省發改委 省財政廳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收費標準中有關計算單位含義
“點”??監測點 “項”??監測項目 “個”??樣品個數,“單樣”??單個樣品 “次”??監測次數 “孔”??專門設置的監測孔 “單源”??單個污染源 監測點、孔的設置、樣品個數和監測次數均按照國家發布的國家標準和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確定。
附件4:
其它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1、向委托監測單位以外的其他有關單位提供環境監測數據和資料,可收取服務費,具體標準為:
(1)以監測企業為單位:40~100元/企業;
(2)以調查數據為單位:單項數據為2.5元/數據,省和市地范圍內整個行業系統的綜合數據為30元/數據;
(3)國家機關或上級部門調取資料免費;
(4)為協調協作單位和扶貧項目提供服務,減半收費。
2、污染事故、仲裁、技術成果鑒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提高30%~50%收費。
3、監測交通費:市內用車200元/天.車,市外用車300元/天.車。
4、監測人員現場勘察咨詢費:高級工程師100元/人.天,工程師80元/人.天,助理工程師50元/人.天,其它人員30元/人.天。
抄送:各設區市發改委、物價局、財政局、省價格監督檢查局,省財政廳票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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